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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人工智能立法落地:数据知识产权要不要赋权?AI 企业必看的合规指南

“2026 年 AI 行业最关键的政策是什么?”“数据作为 AI 的‘燃料’,到底该怎么保护?”“创设新型数据知识产权,是保护还是束缚 AI 发展?”

2025 年,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立法进入 “实质推进期”——《国务院 2025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5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双双将 “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纳入重点,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新增 “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 专章,《关于深入实施 “人工智能 +” 行动的意见》更是明确将立法与标准建设作为制度基石。

这一系列政策信号,标志着 AI 行业从 “野蛮生长” 迈入 “合规发展” 的新阶段。而其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莫过于 “是否需要创设新型数据知识产权”—— 支持方认为专门赋权能解决数据归属难题,反对方则担忧此举会阻碍数据流通、抑制创新。

本文作为 AI 企业专属的政策解读与合规指南,将从立法背景、理论争议、实践风险、合规路径四大维度,拆解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核心问题,帮 AI 企业精准把握政策导向,规避合规风险。


一、立法背景:AI 发展倒逼数据保护,赋权争议成核心焦点

人工智能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数据的聚合与利用 —— 无论是大模型训练、智能算法优化,还是行业解决方案落地,都离不开海量高质量数据的支撑。但随着 AI 产业规模的扩大,数据滥用、非法爬取、权属纠纷等问题日益突出:

  • 某 AI 创业公司花费数百万采集的工业传感器数据,被竞争对手非法爬取用于模型训练,却因缺乏明确的权利依据,维权艰难;

  • 电商平台的用户行为数据,被第三方 AI 公司未经授权抓取,用于精准营销模型开发,引发用户隐私泄露与平台权益受损的双重争议;

  • 跨境 AI 项目中,数据跨境流动与权属认定的冲突,让企业陷入 “合规成本高企” 与 “业务拓展受限” 的两难。

在此背景下,学界与实务界围绕 “数据知识产权赋权” 展开激烈辩论:部分观点主张创设 “数据所有权”“数据用益权” 等新型权利,明确数据归属与流通规则;但更多专家认为,数据的非独占性、可复制性等本质特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逻辑存在冲突,盲目赋权可能适得其反。

而从 2025 年的立法动向来看,政策层面更倾向 “审慎推进”——《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 “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 的 “三权分置” 探索,但并未明确将其上升为法定知识产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 “数据专款”,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数据权益,而非创设新型权利。

这意味着,2025 年 AI 数据保护的核心逻辑是 “现有法律协同适配”,而非 “推倒重来式的专门赋权”。


二、理论争议:数据知识产权赋权,为何站不住脚?

主张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核心逻辑,是 “通过明确权利归属,解决数据流通与保护的矛盾”。但结合知识产权的核心原理与数据的本质特性,这一主张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

1. 数据不符合知识产权的 “客体要件”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 “具有创新性与确定性的智力成果”—— 比如专利保护的是创新性技术方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商标权保护的是具有区分度的商业标识。

但 AI 发展所依赖的数据,多数并不具备这一特征:

  • 基础数据(如用户行为记录、传感器原始数据)是事实性信息的集合,无独创性、无创新性,本质上属于 “公共信息资源”,若赋予知识产权,相当于变相垄断公共资源;

  • 衍生数据(如经过算法加工的数据分析结果)的价值,更多源于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投入(算法模型、算力支持、人力成本),而非数据本身的创造性 —— 保护这类数据的核心,应是加工技术而非数据本身。

正如 202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所明确的:AI 参与创作的成果若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体现 “人类创造性贡献”—— 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数据类成果,只有具有独创性的 “数据表达”(如创新性编排的数据库、深度分析报告),才符合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件。


2. 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无法解释数据赋权的正当性

传统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主要源于 “劳动赋权理论” 与 “经济激励理论”,但这两大理论均无法适配数据的特性:

  • 劳动赋权理论:洛克认为 “劳动使无主物成为私有财产”,但数据具有非独占性与可复制性 ——AI 企业对数据的加工、使用,不会消耗原始数据,也无法形成排他性控制,这与有形财产的 “劳动占有” 存在本质区别。比如 A 企业用某组数据训练模型,B 企业依然可以同时使用该数据,不存在 “你用了我就不能用” 的排他性;

  • 经济激励理论:该理论认为赋权能避免 “公地悲剧”,激励数据处理者投入资源采集、加工数据。但实践中,数据滥用的核心是 “非法爬取、过度采集、恶意竞争”,而非 “权利缺失”——2025 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 “数据专款” 后,已通过规制 “非法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 等行为,有效遏制了数据掠夺性使用,印证了 “无需专门赋权即可实现市场规制” 的制度效能。

三、实践风险:盲目赋权,可能拖垮 AI 产业

即便抛开理论争议,数据知识产权赋权方案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无法克服的困境,甚至可能与 “人工智能 +” 行动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1. 权利界定混乱,引发 “制度碎片化”

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提出的赋权模式多达十余种,仅核心模式就有 “数据所有权”“三权分置”“数据用益权” 等,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等关键问题上分歧巨大:

  • 权利主体:用户、平台、数据处理者、政府,谁该成为数据权利人?比如用户产生的行为数据,平台采集后加工成 AI 训练数据,权利该归用户还是平台?

  • 权利边界:数据的 “使用范围”“流转限制” 如何界定?跨境数据流动中,不同国家的权利规则冲突该如何解决?

  • 权利期限:数据的价值具有时效性(如实时交易数据),若赋予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该如何设定?

这些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若仓促立法创设新型数据知识产权,可能导致 “制度碎片化”——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权利规则,反而破坏 AI 发展所需的法律确定性,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


2. 增加交易成本,阻碍数据流通

AI 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数据的 “聚合与流通”—— 数据使用越广泛、流转越高效,价值就越高。若对数据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赋权,意味着每一次数据使用都需获得权利人事先授权:

  • 中小企业要使用某组行业数据,需逐一联系权利方获得授权,流程繁琐、成本高昂,可能因授权受阻而无法开展核心业务;

  • 跨行业数据合作中,多主体、多环节的授权流程,会显著降低数据流通效率,与 “人工智能 +” 行动所倡导的 “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 政策导向直接相悖。

3. 引发 “反公地悲剧”,抑制技术创新

数据的价值实现具有 “网络效应”—— 使用的人越多、场景越丰富,数据的价值就越高。而知识产权的核心是 “排他性”,若赋予数据知识产权,可能导致数据被分割占有:

  • 大型互联网平台若获得核心数据的知识产权,可能通过 “权利壁垒” 形成垄断,拒绝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导致中小企业因缺乏数据支撑而无法开展创新;

  • 不同企业各自占有部分数据,且互不授权,可能导致 “数据孤岛” 加剧 —— 每个人都拥有部分权利,但没人能完整使用数据,最终抑制整个 AI 产业的创新活力。

四、AI 企业合规指南:现有法律体系如何保护数据权益?

无需创设新型数据知识产权,现有法律体系通过精准适用与适度修订,已能充分回应 AI 时代的数据权益保护需求。AI 企业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数据合规与权益保护:

1. 著作权法:保护 “具有独创性的数据表达”

对于 AI 生成的 “具有独创性” 的数据成果,可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

  • 适用场景:创新性编排的数据库(如按独特逻辑分类的行业数据集合)、深度数据分析报告(如包含原创观点、创新分析方法的 AI 报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可视化作品;

  • 注意事项:著作权保护的是 “表达形式” 而非 “数据本身”—— 比如保护的是数据库的 “编排逻辑”,而非数据库中的原始数据;保护的是分析报告的 “文字表达与分析框架”,而非报告中引用的基础数据。

2. 专利法:保护 “数据处理技术的创新”

AI 数据的价值实现,依赖数据采集、清洗、分析、建模等技术手段 —— 这些创新性技术方案,可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

  • 适用场景:创新性数据采集技术(如低功耗传感器数据采集方法)、高效数据清洗算法、AI 数据建模技术、数据安全防护技术;

  • 优势:专利保护的是 “技术方案”,不涉及数据本身的权属,既保障了企业的技术投入回报,又不阻碍数据的合法流通。

3.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数据滥用行为”

2026 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数据专款”,是 AI 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核心防线:

  • 禁止行为:非法获取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如突破技术壁垒爬取数据)、非法使用他人数据(如未经授权将他人数据用于自身 AI 模型训练)、恶意干扰他人数据处理活动(如攻击数据中心导致数据丢失);

  • 维权路径:企业若发现数据被非法获取、使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4. 商业秘密制度:保护 “未公开的核心数据”

对于 AI 企业的核心训练数据、未公开的商业数据(如客户隐私数据、核心算法训练数据集),可通过商业秘密制度保护:

  • 适用条件:企业需采取保密措施(如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员工保密协议),且数据具有 “商业价值”;

  • 优势:既保障了企业的核心数据安全,又不限制数据的合法共享(如通过授权合作方式共享数据),平衡了保护与流通的需求。

五、2026 AI 企业数据合规实操建议

  1. 建立 “数据分级分类” 管理制度:将数据分为 “公开数据(如行业公开统计数据)、内部数据(如企业运营数据)、核心数据(如训练数据集、商业秘密数据)”,针对不同级别数据采取不同保护措施;

  1. 完善数据使用合规流程:使用第三方数据时,需核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责任划分;

  1. 加强技术防护与保密措施:对核心数据进行加密存储、访问权限管控,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避免数据泄露;

  1. 关注政策动态与行业标准:2025 年 AI 立法仍在推进中,企业需持续关注《人工智能法》《数据要素流通法》等立法进展,主动适配行业合规标准;

  2.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重大数据合作项目、跨境数据流动业务,需提前进行合规审查,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人工智能训练工程师

· 人工智能算法工程师

· 人工智能研发工程师

人工智能应用工程师

· AIGC应用工程师


· AI智能体应用工程师

· 生成式人工智能工程师

· 人工智能提示词工程师

· 认证申报青蓝智慧

· 马老师: 133 - 9150 – 9126 / 135 - 2173 - 0416

结语:合规是 AI 企业的 “长期竞争力”

2026年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导向,是 “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秩序”—— 数据作为 AI 产业的核心要素,其保护的关键不是 “创设新型权利”,而是 “通过现有法律体系的精准适配,平衡保护与流通的关系”。

对于 AI 企业而言,与其纠结 “数据要不要赋权”,不如聚焦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合规”—— 通过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加强技术防护、规范数据使用流程,既能保护自身数据权益,又能规避法律风险,在合规发展的道路上抢占先机。

记住:AI 行业的竞争,最终是 “技术创新 + 合规能力” 的双重竞争。2026 年,谁能精准把握立法导向,谁能建立健全合规体系,谁就能在人工智能的 “黄金时代” 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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