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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三大亮点解读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是落实《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网络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办法》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问题导向,呈现出三大核心亮点,构建起科学规范、高效协同的网络数据安全风险治理新格局。


亮点一: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以往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存在权责不清、多头管理、重复检查等问题,增加了企业合规负担,也影响了治理效能。《办法》针对性地构建了“国家统筹、行业监管、地方协调、网络数据处理者主责”的分层级工作体系,明确了各方权责边界。在国家层面,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指导;在行业层面,确立“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原则,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要求其定期报送年度评估及检查计划;在企业层面,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是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根据数据类型差异化履行评估义务——重要数据处理者每年评估,一般数据处理者至少每3年评估。这一体系实现了“全国一盘棋”的协同治理,既避免了监管空白和交叉,又通过风险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提升了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亮点二:规范评估全流程,兼顾专业性与公正性

《办法》围绕“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的核心问题,对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化设计。在评估方式上,赋予企业自行评估或委托评估的选择权,同时明确委托评估需优先选择认证机构,特殊情况下监管部门可要求强制委托认证机构,确保评估专业性;在机构管理上,设定严格的资质要求和行为红线,明确评估机构需公正客观、禁止转包、履行保密义务,尤其创新性地规定“同一评估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得连续3次以上对同一企业开展评估”,从制度上防范利益捆绑,保障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在结果运用上,配套提供评估报告模板,要求企业按时报送,监管部门开展抽查核验,形成“评估发现风险、报告呈现风险、整改化解风险”的闭环管理,推动数据安全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

亮点三:强化制度协同减负,促进数据合法利用

数据安全的最终目标是保障数据依法有序流动,赋能数字经济发展。《办法》深刻把握这一核心,在强化安全监管的同时,注重为企业松绑减负,促进制度协同。一方面,明确风险评估结果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等结果重合的,可互相采信,打破不同合规体系之间的壁垒,避免重复评估、重复投入,显著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另一方面,以两大国家标准为支撑,构建科学统一的评估体系——GB/T 45577-2025《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提供统一的流程、内容和方法,解决了以往评估尺度不一、结果难互认的问题;GB/T 45389-2025《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评估机构能力要求》规范评估机构能力建设,保障评估专业性。这一系列制度设计,既守住了数据安全底线,又为数据要素合理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 数据安全核心:CCRC-DSO 数据安全官、CCRC-DSA 评估师、CCRC-DCO 合规官、CCRC-CDO 首席数据官

✅ 个人信息保护:CCRC-PIPP 专业人员、CCRC-PIPCA 合规审计、CCRC-PIPA 评估师

✅ 安全 / IT 体系:ISO27001、CISP、CISSP、软考、CISAW(应急 / 运维 / 电子取证 / 个信安全)

✅ 新兴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工程师、信创、数据安全相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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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数据安全领域迈向精细化治理的关键举措,《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操作层面制度空白,完善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四位一体的实施路径。目前,《办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截止至2026年1月5日),社会各界可积极反馈意见建议,助力制度进一步完善。相信随着《办法》的落地实施,我国网络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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