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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应用内容的著作权困境与法治因应

当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其输出的文本、图像、音乐等内容在形式上已具备较高创造性,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尤其在著作权领域,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认定、法律制度应如何回应等问题,已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亟需法律予以明确界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辨析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否定论者主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仅是算法与数据的产物,缺乏人类作者的精神投入,因而不具作品属性;而肯定论者则认为,只要内容具有“独创性”并可以客观形式呈现,即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从法律构成要件出发,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在于“独创性”。《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定义,作品须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表达形式、结构编排甚至思想呈现上,已可与人类创作媲美,部分内容甚至展现出超出传统作品的创新性。因此,只要其满足独创性要求,并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表达,便应被视为作品,这亦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与传播的立法宗旨。

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争议

在确权层面,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尤为复杂。现有观点主要分化为两类:一是将权利赋予使用者、开发者或投资者等实际控制方;二是通过法律拟制,承认人工智能本身具有有限法律主体资格,进而直接享有著作权。

尽管人工智能目前不具备自然人的意志与情感,但其在法律上被赋予拟制主体地位具有现实可能性。例如,可借鉴法人制度,将人工智能设定为独立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第三类主体”,并建立代表人制度,以弥补其在意思表示与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在此架构下,人工智能可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并可有限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部分人身权利。

三、法治体系的因应与制度调适

为应对人工智能创作带来的挑战,著作权法治体系应在原则性与制度性层面作出回应。

(一)确立三大法律原则

  1. 以人为本原则:即便认可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地位,也须确保人类价值与尊严不被侵蚀,技术发展应服务于人。

  2. 平等保护原则: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与人类作品受到同等法律保护,避免制度性歧视。

  3. 科技向善原则: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须合乎伦理准则、社会公序与法律底线,杜绝滥用与技术脱轨。

(二)完善法律规则与监管机制

  1. 明确侵权责任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构成侵权,应基于客观结果而非其主观过错认定责任,并将其侵权行为视为“事实行为”处理。

  2. 建立人工智能行政许可制度:对拟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工智能系统,应设置申请、审查与许可程序,强化准入管理。

  3. 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应对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应设立专门的强制保险机制,明确投保主体、险种范围与理赔流程。

  4. 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引导:对可能引发市场垄断、内容安全等问题的AI生成作品,监管机构须及时介入,实施合规审查与行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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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人工智能正在重塑创作生态与知识产权格局。我们既要在法律上明确其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与权利归属,也要通过制度创新平衡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未来著作权法的演进,应兼具现实适应性与前瞻性,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创作活动提供清晰、公正且富有弹性的规则框架,最终实现科技、法律与人类价值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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