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AI)技术如春潮带雨、蓬勃兴起,其能够自主生成具有一定创造性的内容。然而,这些由机器“创作”的成果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哪一主体?面对这一系列新兴且复杂的法律议题,社会亟待给出明晰的答案。本文旨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著作权归属及必要的法治回应,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的思考路径。
聚焦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问题,学界观点纷呈、莫衷一是。一部分学者秉持保守立场,认为此类内容不过是智能系统的机械衍生物,缺乏人类作者特有的思维过程与情感投入,故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与之相对,另一派学者则主张,只要生成的内容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即便源自人工智能之手,也应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之规定,作品系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予以表达的智力成果。考量到当下AI生成的内容无论是在形式上的多样性还是实质上的创新度,均已达到甚至超越了某些人类作品的水平,将其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无疑是契合立法精神的选择。
转而论及著作权归属这一核心争议点,学术界同样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建议将权利赋予服务提供者、生产者、投资者或终端用户等不同角色;有的则大胆提议,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人工智能本身以主体资格,使其成为自己作品的权利持有人。在此背景下,探讨人工智能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关键。
尽管围绕此问题的讨论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及法律拟制说等多种声音,但赋予AI有限的法律人格并非天方夜谭。通过明确界定其权利义务边界,特别是设立代表人制度来补足其在主观意志方面的欠缺,可使人工智能作为新型的法律拟制主体参与到著作权体系中来。一旦实现这一突破,人工智能便能合法享有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财产权,以及部分著作人身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变革浪潮,法治体系亦需作出适时调整与回应。首要原则当属“以人为本”,确保技术进步不损害人类的价值与尊严。同时,平等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对AI创作的作品与人类创作者的作品一视同仁,给予同等水平的法律援助与保护。此外,还需遵循科技向上向善的原则,引导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道德伦理规范、主流价值观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到法律规制层面,以下几点尤为重要:一是清晰界定侵权责任,不以AI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作为判定侵权的唯一标准,而是侧重于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二是建立人工智能行政许可制度,对申请成为法律拟制主体的AI进行严格审查;三是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分散因AI使用不当可能引发的风险;四是强化行政监管力度,防止市场乱象滋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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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自我创作能力正引领我们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在此过程中,适时调整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既是对创新的鼓励,也是对秩序的维护。未来之路虽长且充满挑战,但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人工智能将成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的新引擎,而非无序竞争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