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对国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息以及公开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进行分等级的安全保护。具体来说,这一制度要求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并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安全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分等级响应和处置。
该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94年,当时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首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等级保护,其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体系,涵盖了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多个方面。
2007年,公安部等部门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这些办法,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是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系统遭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标志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启动了等级保护2.0的进程。《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该制度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该法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加强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提升了国家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2019年,等级保护2.0标准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这个新标准对不同级别的信息系统提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安全要求。这一更新反映了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新型网络威胁的出现,强调了动态调整与持续改进的重要性,确保了我国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与时俱进。
此外,《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等级保护2.0的正式确立,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管理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重大进展以三项国家标准的正式实施为里程碑。
首先,是《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出台,它为不同级别的信息系统提供了详细的安全保护指南。该标准明确了各级别系统所需满足的安全要求,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等多个方面,确保了信息系统在各个层面都能得到有效防护。
其次,《GB/T 25070-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则进一步细化了安全设计的具体技术规范。这份标准不仅涵盖了系统的整体架构设计,还深入到了具体的安全功能实现和技术细节,为信息系统的设计者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指导,确保系统在设计之初就能融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最后,《GB/T 28448-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则为等级保护的实施效果提供了评估依据。通过明确的测评流程和方法,能够客观地检验系统是否达到了相应的安全等级要求,从而及时发现并弥补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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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项标准的共同实施,构成了等级保护2.0的核心框架,从要求、设计到测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管理机制。自2019年12月1日起,这些标准正式生效,一般认为这是等级保护2.0正式生效的时间。它们的实施不仅提升了我国网络安全防护的水平,也为各类信息系统的运营者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有助于构建更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