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安全的定义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从以上定义来看,数据安全官偏向于部门经理的定位,主要对数据安全问题负责。而首席数据官的内涵更全面,首席数据官不仅对数据安全负责,还肩负企业管理职责,需对企业数据处理工作制定发展战略、统筹企业数据管理与分析工作、使数据为企业创造商业价值。
根据《数据安全法》,数据的内涵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由此可知,数据的外延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信息、隐私等概念在内。如果企业设置了首席数据官制度,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分析处理、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工作都应该是首席数据官的工作职责。但现实却是,针对数据安全与信息管理工作,不少企业设置了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简称CIO),如中国银行;针对数据隐私合规管理,又有企业设置了首席隐私官(Chief Privacy Officer,简称CPO),如苹果、360。
“首席数据官”与“数据安全官”有什么区别?
首席数据官(CDO)和数据安全官(DSO)在组织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首席数据官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的数据战略,包括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和数据创新等方面,以确保数据能够为企业带来最大的价值。
而数据安全官则专注于保护企业的数据资产免受威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通过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程序来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
简而言之,首席数据官关注如何利用数据推动业务发展,而数据安全官则侧重于保护数据免受外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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